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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泉建综〔2020〕17号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文件规定,发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1028。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该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2020年2月10日(含2月10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应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2020年2月10日前签定合同的工程,2月1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
四、人工费不得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已将人工费纳入风险承包范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本着风险适当、合理分摊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五、我局将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指数。
六、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签订疫情期间人工费补充协议。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0日